「举案说法」50岁儿子伤害和强奸80多岁母亲从无期到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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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公开报道一起案件,一董事长被儿子举报,涉嫌在国外当着18个月的孙子性侵儿媳。该案一经网络披露,立即引起热议,很多人都表示:“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当然,这个事件到目前还是一方的一面之辞,还没有官方定论,是否属实仍有待观察。
但是,现实生活中,确确实实存在“连电视剧都不敢演”的离奇案件,今天介绍的这一起案件,就是经过江西省高级法院不公开审理并公开判决的50岁儿子故意伤害并性侵80多岁母亲的真实案例。
该案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号(2017)赣刑终119号。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
一审认定的事实
某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19日许,被告人林石头与邻居林某1发生发生争执,林石头回到家后,便打死自家的鸡和砸烂自家的门、桌凳发泄。其母亲即被害人谢某1见状,遂骂林石头。
11月22日晚7、8时许,被告人林石头在家寻找低保本、户口本,谢某1因病躺在床上又骂林石头,林石头听后很气愤,随即从厨房拿到一把镰刀走进谢某1的房间,用镰刀木柄朝躺在床上的谢某1头部、胸部等部位击打数下。后林石头听到谢某1不断哭骂他,遂生怨气又冲进谢某1的房间,发现谢某1躺在地上,林石头朝谢某1头部踹了几脚。
之后,被告人林石头将躺在地上的谢某1的裤子强行脱掉,与谢某1发生性关系。次日,林石头在门口叫谢某1吃饭,见谢某1无动静仍未予理会。
11月24日上午,林某3等人来到谢某1家找谢某1,发现谢某1躺在地上已死亡,并将谢某1死亡的情况告知村干部李某1。11月25日,李某1向于都县公安局报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1符合多处创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石头作案时处于癫痫发作间歇期,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石头被抓获归案。
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石头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石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实行并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谢某1符合多处创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包含摔伤的情形,故在故意伤害罪中,可对林石头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林石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院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林石头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对年已80岁的亲生母亲实施殴打之后,不予救治,而且实施乱伦的奸淫行为。犯罪之后,没有悔意,人身危险性极大。一审量刑畸轻,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结果
该案经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院经过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石头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林石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实行并罚。
林石头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谢某1符合多处创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包含摔伤骨折的情形,林石头从小患有癫痫病,其智力比正常人低,具有坦白情节等,故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定罪部分,但对量刑部分作了纠正,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石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评析
一、癫痫没有成为被告人免刑的挡箭牌,但却成了其保命的理由之一
判决书显示,该男子患有癫痫病,这种病俗称的“羊角风”或“羊癫风”,是大脑神经元突发性异常放电,导致短暂的大脑功能障碍的一种慢性疾病。由于异常放电的起始部位和传递方式的不同,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表现为发作性运动、感觉、自主神经、意识及精神障碍。
我们知道,如果是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对他人产生伤害,是不需要承担刑事甚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患有癫痫病,按理属于精神病的一种,但是,根据鉴定结论,被告人作案时处于癫痫发作间歇期,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因此,即使其从小患癫痫,由于作案时并未发作,仍不属于可以免责的法定事由。
但是,我们看到,在二审判决的说理部分,对于未判决被告人林某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之一是:“林石头从小患有癫痫病,其智力比正常人低,”也就是说,癫痫病虽然没有成为免责理由,但却成为了被告人保命的事由之一。
二、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伤害案件,凶手往往是身边人,防不胜防
儿子打骂亲生母亲虽然为世人所谴责,但在现实中也还不算很离奇,但是,50多岁的儿子强奸80多岁母亲,在人类历史上绝对也算世所罕见。如此违反人伦、灭绝人性的罪过,若非两级法院判决书公布出来,谁能相信?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些案件是常人无法想像的,比如今年前些时候网上流传的男子活埋亲生母亲案,再比如前两年我们志愿者协会亲自援助过的一个未成年女孩被性侵的案件,也是离异的母亲找了一个男友,这位母亲居然协助其男友性侵自己12岁的亲生女儿,等等。
我们执业过程中,特别是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现一个现象,相当一部分伤害案件,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被伤害案件,作案者更是熟人居多。
如何避免躺枪?一句朴素的老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静坐常思己过,闲谈不论人非。我是@文金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