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胡建学特大贪污受贿案侦破始末:被子里搜出50万现金
前言
“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
胡建学大言不惭地说。
但仅仅4年后,胡建学就锒铛入狱。
自认为到了他这样级别的干部没人管了,藐视党纪国法的人,党纪国法也绝对不会放过他!
1995年1月,胡建学被依法逮捕。
那时候笔者所住的城市属于泰安管辖,因此案件审理时引起人们很大关注。有人说胡建学落马是因为他向市民集资建一座桥,引起市民的不满;有人说他是因为盖楼,超出了当地的财力负担……
90年代没有互联网,人们获知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报纸和杂志,在胡建学管理泰安期间,市民们经常从当地报纸看到他的新闻,但是忽然之间,胡建学成了贪污犯,站在被告席上,这种明显的反差给人印象深刻。直到后来案件侦查完毕,人们才知道,原来检察机关不仅挖出胡建学,还挖出了一群“硕鼠”,一件“窝案”。这个案子也成为90年代全国惩治腐败的一个大案要案。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要说胡建学,首先要从诈骗犯汪德海说起……
01
汪德海,男,原先在泰安市煤气公司工作过,由于他不正经工作,被煤气公司除名。一开始他在泰安做些“生意”,但由于不善于经营,混不下去的汪德海于是想干大生意,跑到深圳“闯天下”。
但他终究不是“创业”的料,因此在深圳也愈发混不下去,正在山穷水尽之时,老家来的一个人成了他的救命稻草。
此人是泰安市泰山区人大主任杜传岐。
为了重新回到泰安打开局面,汪德海决定在杜传岐身上打开缺口,取得他的信任。
他安排杜传岐住进深圳帝豪大酒店,白天陪杜传岐到处游览,晚上又令杜传岐到歌舞厅去,一切费用都是汪德海包下来。
汪德海这个人巧舌如簧,海阔天空,他吹嘘自己在深圳办了什么实业公司,几年下来挣了不少钱。
但实际上,他手里并没有多少钱。
有一天,汪德海特意买了一条金项链,价值1300元,一枚金戒指,价值558元,来到杜传岐的房间,对他说:“我给您买了点小东西,不成敬意,就当个见面礼吧!”
杜传岐疑惑地说:“这么贵的东西,买这个干什么?”
说话之间他就收下了。
汪德海见杜传岐这样,更加坚定了用糖衣炮弹攻下这个堡垒的决心。因此杜传岐在深圳、广州期间,汪德海为他花费了上万元。
对于汪德海的招待,杜传岐非常感激,见他出手大方,自然对他深信不疑。因此,当汪德海向杜传岐流露出要挂靠在他名下在泰安办个实业公司时,杜传岐当即表示赞同。于是第四天,汪德海就陪同杜传岐回了泰安。
就这样,汪德海这个无业游民,用一条金项链和金戒指,以及廉价的谎言,骗取了杜传岐的信任。
汪德海摇身一变,就成了“实业公司”的总经理。
这为他从事诈骗活动披上了“皇帝的外衣。”
汪德海当上“实业公司”总经理后,他还是不满足,光认识一个杜传岐显然不行,应该认识更多在泰安管事的人。功夫不负有心人,于是在他的金钱作用下,泰安交警支队的李惠民、闫克争等人,都与汪德海打得火热。他们利用手中的关系为汪德海的“公司”提供方便。汪德海当然忘不了他们的“照顾”,因此多次进行“回报”,先后向杜传岐行贿7次,价值7.5万多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
1994年7月,随着汪德海诈骗案发,杜传岐、李惠民、闫克争等人也随着他们的狐朋狗友们倒了霉。
杜传岐、闫克争等人被逮捕,他们不仅交代了与诈骗犯汪德海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以下问题:
1992年至1994年,杜传岐先后向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行贿2000元人民币,闫克争向孙庆祥行贿1000元人民币,送微波炉2台、金项链1条、家具1套、彩电1台、录像机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总价值约2.3万余元。
1992年5月至1994年12月,闫克争又送给泰安市原秘书长卢胶青价值3000元的微波炉1台。
李惠民送给卢胶青人民币1万元。
1991年5月至1994年4月,李惠民送给原泰安市副市长孔利民美金2000元,人民币4000元,彩电1台、微波炉1台,夏普摄像机1台。
当杜传岐、李惠民、闫克争等人供出上述问题后,立即引起中央以及山东省的高度重视,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对查处此案给予了强力支持和帮助。中央纪委副书记王德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亲自指导办理此案。经过几个月紧张而艰苦的侦查工作,终于查清了这群“硕鼠”的违法犯罪事实。1995年1月到3月,孙庆祥、卢胶青、孔利民被依法逮捕。
拔出萝卜带出泥,胡建学的贪污受贿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02
孙庆祥、卢胶青、孔利民被依法逮捕后,泰安的百姓奔走相告,但人们对他们的犯罪事实并不清楚。当他们来到泰安时,老百姓心里只有一个淳朴的想法:希望他们能带领大家致富奔小康。谁想他们竟然走上犯罪道路,辜负了老百姓对他们的期望。
孙庆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在1992年到1995年间,先后收受杜传岐、李惠民、闫克争等35人贿赂的人民币6.9万多元、美金600元、彩电一台、电冰箱一台、录像机一台、微波炉3台、分体式空调1台,音响1台。金首饰8件以及手表、皮衣、家具等各种物品,折合人民币达12万元之多。他1992年9月才调到泰安工作,到1995年被依法逮捕,只有两年零三个月时间,就像他在庭审时所说的:“我到泰安还不到3年,就弄了12万多。”这个时候孙庆祥后悔了,感到对不起泰安人民,但此时已经晚了。
卢胶青比孙庆祥更甚。他来泰安工作也只有31个月的时间,但是他利用职务之便,报销的各种费用就高达37万。他身上穿的、戴的,都是进口货。购买东西后,他经常拿着“白条”找单位报销。与孙庆祥一样,此时他也后悔了,但伸手必被捉,自己做下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03
随着孙庆祥、卢胶青、孔利民等人受到法律制裁,胡建学的诸多问题也渐渐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
1995年初,胡建学强迫老百姓集资扩建的泰安市岱湖桥建成。但不久后他就案发。因此,当地老百姓曾戏称这座桥是“逮胡桥”。这座桥原本可以不修,但胡建学很迷信,他这样做就是为了取“岱湖”的谐音“带胡”,带着他飞黄腾达。
但没有想到,他把自己带进了监狱里。
1990年1月,胡建学调到泰安工作,年仅41岁就主政一方,他自然有些飘飘然。曾大言不惭地对人说:“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因此,他在工作中我行我素,根本不听取别人的意见。
刚来泰安时,胡建学说:“泰安市没有城市气息,只有多建高楼,才像个城市。”按理说,发展城市原本没有错,但是假如不顾当地的客观情况和财力,盲目地发展高楼,栽花种草,不顾及民生,就走进了错误的怪圈。尤为主要的是,无论修建高楼还是公园,首要的一点是要符合用人管事的程序,按照原则办事。但是,胡建学在用人上明显不加区分,重用卢胶青、孔利民这样的“关系户”。在这其中,范镇的郑洪昌就是一例。1993年,郑洪昌盲目地大办所谓实业、开公司,当时范镇只有1亿元的家底,但经过他这么不切实际的折腾,最后非但没有盈利,反而还欠下了3亿多元的贷款,令当地群众苦不堪言。但就是这样的人,被胡建学提拔在重要岗位上。
胡建学很虚伪。他经常打着干事创业的旗号为自己谋取私利。经常在口头上说:“如果没有开拓精神,四平八稳就什么事也干不成。”“跑不了项目就是没本事。”甚至连“送钱送物也是为了跑项目。”类似的口头禅挂在嘴上,犹如抹了蜜糖一般,为他收受别人的钱、物,以及各种贿赂大开方便之门。对于这些,他根本不拿着当一回事,甚至觉得这是“稀松平常”的。
1993年,胡建学收受卢胶青送他某石化公司1万股的股政权。同年12月,又送给胡建学股票本金2万元。1993年12月,某石化公司在深圳上市,胡建学同意卢胶青安排原泰山饭店经理周某将股票转让,获利44.2万元。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胡建学安排周某从中拿出20万元还给某石化公司,剩下的22万元赃款存放他处。甚至在案发前,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胡建学与卢胶青等人进一步掩盖犯罪事实,订立攻守同盟,将赃款转移他处,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胡建学可谓费了一番心思,企图从各方面包装自己。在泰安期间,他还创作了一本书,名叫《登泰山知天下阔》,历数自己在泰安期间的所谓成绩。因此,当检察机关派人来调查他的情况时,胡建学竟然拿出这本书来,企图用自己的“成绩”掩盖犯罪事实。
应该说,胡建学是有些才华的。可惜的是他没有把才华用在正路上,而是走上了贪污犯罪的道路。
贪污受贿的大门一打开,就一发而不可收。从1990年1月到泰安工作,到1995年1月被益发逮捕,在这5年时间里,胡建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卢胶青、孔利民等前后42人贿赂的人民币、美元、港币、意大利币、股票、彩电、影碟机、摄像机、音响、微波炉、录像机、空调、电冰箱以及家具、金首饰等各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61.6万多元。尤其令人惊讶的是,当检查机关道他家里搜查时,从被子里搜出了50万元现金。这些缝在被子里的钱,究竟是谁送的,连他都想不起来了。在90年代,那些通过创业而走上发家致富的人,能有1万元存款就很了不起,称之为“万元户”,胡建学却贪污了60多万,在当时来说可谓触目惊心。
1995年1月27日,胡建学被依法逮捕,去了他应该去的地方。
1996年,经过一审二审之后,胡建学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04
聊城监狱,距离济南约120公里。
胡建学就在这里服刑。
入狱后的胡建学很服从管教,他每天早晨六点出操。但他并不和其他犯人一起跑步,而是和其他入狱前的犯人围着操场散步。
胡建学最初被分到聊城监狱六监队,因其特殊身份,曾被列为重点管教对象。由于胡建学有一定的写作才能,不久后他就被分配到教研分监区担任教员。但是,胡建学对于上课似乎并不感兴趣,后来又让他在监狱主办的《育新报》从事编辑工作。
胡建学担任在《育新报》副主编后,每天的工作就是审阅各个监区送来的稿件。也因为这个工作,胡建学表现积极,积极悔改。有一年中央电视台播放《焦点访谈》,正好是他的案子,他指着电视屏幕对狱友说:“你们看看我当时的丑态。”由于在服刑期间胡建学有立功表现,因此前后共获得5次减刑。截止到2014年的时候,胡建学的刑期已经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建学的减刑是由聊城监狱提出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确认其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后,才裁定予以减刑。胡建学最初从死缓改为有期徒刑,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此后每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低于两年。
胡建学在服刑期间,身体一直不好,每年都会去济南的“南山医院”就诊。
尤其是2002年到2003年这段时间,胡建学的身体状况不好,每年都会来这家医院就诊,每次都由干警看着,大多数时候,当天看完病当天回去。
医院的对面就是新康监狱,有时候就诊完毕后,来不及回去,胡建学就会被送到这里收监。
但是从2006年开始,胡建学因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陈旧性脑梗塞、糖尿病等症状,随时有发生心肌梗塞及心源性猝死的可能”,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在保外就医期间,胡建学居住在济南天桥区隅首街,一座普通的院落内。
那时候除了外出理发和遛狗外,胡建学很少抛头露面。
但他并非无所事事,保外就医期间,据说曾在滕州开办了一家小型工厂,后来又在肥城担任过房地产顾问。
对于胡建学的情况,那时候他的家人不愿意提及,认为那都是过去的事了。
他的妻子原先在省邮电局工作,后来分配到网络系统工作。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五号文件”,要求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被判重刑的,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鉴于胡建学的身体已经明显好转,因此在2014年8月,已经保外就医8年的胡建学再次被收监。
等待他的,将是最后的刑期!
结语
胡建学贪污受贿特大“窝案”是90年代一个重要案例,那时候不仅在泰安,在省城,乃至在全省和全国都引起很大轰动,曾是那时候的全国10大案件之一,入选过各种“惩治腐败大案要案警示录”。胡建学也成为共和国历史上,自刘青山以后在当时受到刑罚最重的一个地市委书记。
在受到法律的审判后,胡建学忏悔了,他说:
我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缺乏世界观的改造是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我来泰安之前还是比较廉洁的……到了泰安之后随着官升大了,追求享受的欲望就更加强烈……这种歪曲了的世界观就更加暴露出来了……二是缺乏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特别在不正之风面前,完全丧失了抵御能力……错误的用人观念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个方面的原因,苍蝇总是在找有裂缝的蛋,由于我自己腐败,在用人的问题上错误地认为向我行贿的人都是好人……他们又介绍了一大批人让我用……缺乏法制观念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第四个方面的原因……
胡建学虽然自我剖析,但终究于事无补,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积极改造自己。
《尚书·周官》有云:“以公灭私,民允其怀”,意思是说,为大众谋公利而不是私利,就会得到老百姓的的信任和拥护。反之,就会成为人民的罪人。胡建学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原本可以用自己的才能为大众牟利,他却走到了反面,最终落了个可悲又可怜的下场!
伸手必被捉,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是什么级别,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胡建学就是这样一个反面教材。